各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广西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12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信用
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立全区司法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信用等级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信用等级,是指自治区司法厅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指标,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信用状况进行量化并评定的相应等级。
第四条 司法鉴定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全区司法鉴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和设区市司法局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自治区司法厅指导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 信用等级与评定标准
第六条 司法鉴定信用等级评定以司法鉴定信用评估量化分值为主要依据,评估量化分值由信用能力、诚信表现、社会荣誉三部分考评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司法鉴定信用等级划分按司法鉴定信用评估量化分值由高到低确定,依次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各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
AAA级:分值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等级。
AA级:分值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为良好等级。
A级:分值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为一般等级。
B级:分值大于等于50分小于60分为失信等级。
C级:分值小于50分为严重失信等级。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信用能力评估量化满分为4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鉴定人数为3至4人得1分,5至10人得2分,11人及以上得3分。
(二)执业类别数量为1项得1分,2项得2分,3项及以上得3分。
(三) 硕士以上学位的司法鉴定人占比小于10%得1分,大于等于10%小于50%得2分,大于等于50%得3分。
(四)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占比小于20%得2分,大于等于20%小于50%得3分,大于等于50%小于80%得4分,大于等于80%得5分。
(五)年业务量大于等于1件小于50件得0.5分,大于等于50件小于200件得1分,大于等于200件小于500件得1.5分,大于等于500件小于1500件得2分,大于等于1500件小于4000件得2.5分,大于等于4000件得3分。
(六)依法按通知要求出庭率为100%得3分,无正当理由不按通知要求出庭1次以上不得分。
(七) 机构年业务量的投诉发生率为0得3分,小于2%得2分,大于等于2%小于5%得1分,大于等于5%不得分,同一鉴定案件被多次、重复投诉,只计入一次投诉。
(八)机构年所被投诉案件查实率为0(含无投诉)得3分,小于20%扣1分,大于等于20%小于40%扣2分,大于等于40%不得分。
(九)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和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得3分,每少一项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十)执业范围内相关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并配齐相关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得3分,达不到要求,每个执业项目扣1分,机构所有项目未达到要求,扣3分。
(十一)机构参加年度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等级的项目占机构所有执业项目100%得4分,低于100%等于高于90%得3.6分,依此类推分段计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区间依次加扣0.4分。结果为“通过”等级的项目参照“满意”等级减半计分。
(十二)按照司法部和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完成司法鉴定人培训教育任务得4分,每1人不完成扣0.5分,扣完为止;所有人不完成扣4分。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表现评估量化满分为54分,采取扣分制:
(一)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的,按下列情形扣分:
1.受到谈话提醒,每次扣1分。
2.受到训诫,每次扣2分。
3.受到警告,每次扣3分。
4.受到通报批评,每次扣4分。
因同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两项以上惩戒,以最高惩戒项扣分。
(二)因违法违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训诫、通报等处理,每次扣5分。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按下列情形扣分:
1.受到警告处罚,每次扣10分,并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每次扣15分。
2.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每次扣40分,并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每次扣54分。
因同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两项以上行政处罚,以最高行政处罚项扣分;受到两个以上不同级别机关行政处罚,以最高级别机关行政处罚扣分;受到物价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参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社会荣誉评估量化满分为6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
1.国家级,每次加2分。
2.自治区级,每次加1分。
因同一事迹,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级别机关表彰或荣誉称号,以最高级别的表彰或荣誉称号一次性加分。
(二)正面新闻被主流媒体公开报道:
1.国家级,每次加2分。
2.自治区级,每次加1分。
因同一事迹,被两个以上不同级别主流媒体公开报道,以最高级别主流媒体一次性加分。
(三)在期刊上发表文章:
1.属核心期刊,每篇加2分。
2.属非核心期刊,每篇加0.5分。
发表的同一文章,被两个以上不同级别期刊采用的,以最高级别期刊一次性加分。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统计周期内捐款(或物品折价)累计每5000元加0.5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五)典型案例被司法部录入典型案例库或先进事迹得到司法部通报表扬的,每件加0.5分,每年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六)受理法律援助鉴定案件,每办理一件加0.5分,每年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七)经评定可获得加分的其他情形。
每年度各奖项只能参与评分一次。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信用能力评估量化满分为4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大专及以下学历得1分,本科学历得2分,硕士学位得3分,博士学位得4分。
(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得1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得2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得4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得5分。
(三)年业务量大于等于1件小于10件得0.5分;大于等于10件小于20件得1分;大于等于20件小于50件得1.5分;大于等于50件小于100件得2分;大于等于100件小于150件得2.5分;大于等于150件得3分。
(四)个人年业务量投诉发生率为0得11分,小于2%得6分,大于等于2%小于5%得3分,大于等于5%不得分,同一鉴定案件被多次、重复投诉,只计入一次投诉。
(五)个人年内被投诉查实案件为0件(含无投诉)得8分,1件扣3分,2件扣6分,3件以上不得分。
(六)身体健康,业务熟练,具备对执业范围内相关仪器设备操作能力,能正常开展鉴定活动,得4分。操作仪器设备能力达不到要求,扣2分;正常情况下,完全无能力操作仪器设备或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开展鉴定活动,扣4分。
(七)按司法部和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完成司法鉴定人学习培训任务得5分,没有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少1个学时扣0.1分,属司法部和自治区司法厅规定执业必须参加的培训而没有完成直接扣5分。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诚信表现评估量化满分为54分,采取扣分制:
(一)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按下列情形扣分:
1.受到谈话提醒,每次扣1分。
2.受到训诫,每次扣2分。
3.受到警告,每次扣3分。
4.受到通报批评,每次扣4分。
因同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两项以上惩戒的,以最高惩戒项扣分。
(二)因违法违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训诫、通报等处理,每次扣5分。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按下列情形扣分:
1.受到警告,每次扣10分,并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每次扣15分。
2.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每次扣40分,并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每次扣54分。
因同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两项以上行政处罚,以最高项行政处罚扣分;受到两个以上不同级别机关处罚,以最高级别机关处罚扣分;受到物价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参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社会荣誉评估量化满分为6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
1.国家级,每次加2分。
2.自治区级,每次加1分。
因同一事迹,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级别机关表彰或荣誉称号,以最高级别的表彰或荣誉称号一次性加分。
(二)正面新闻被主流媒体公开报道:
1.国家级,每次加2分。
2.自治区级,每次加1分。
因同一事迹,被两个以上不同级别主流媒体公开报道,以最高级别主流媒体一次性加分。
(三)在期刊上发表文章:
1.属核心期刊,每篇加2分。
2.属非核心期刊,每篇加0.5分。
发表的同一文章,被两个以上不同级别期刊刊印的,以最高级别期刊一次性加分。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统计周期内捐款(或物品折价)累计每2000元加0.5分,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五)撰写的典型案例被司法部录入典型案例库或得到司法部通报表扬,每件加0.5分,每年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六)办理法律援助鉴定案件,每办理一件加0.5分,每年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七)经评定可获得加分的其他情形。
每年度各奖项只能参与评分一次。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全区司法鉴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年度统计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全区司法鉴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查自评、设区市司法局初审核实、自治区司法厅综合评定三个步骤进行。区直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初审核实工作由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协助自治区司法厅进行。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信用等级评定材料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表》《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评定表》以及相关加减分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分项目,于当年度统计周期结束后30日内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所属设区市司法局报送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材料,设区市司法局自收到评定材料30日内提出信用等级初审意见,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第十八条 自治区司法厅收到上报的信用等级评定材料后,应通过材料审查、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定,并向社会公示初评结果。
第十九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自治区司法厅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司法厅对经审核、公示、复核程序后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确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公布时列入暂不予确定信用等级名单。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暂不予确定信用等级的情形如下:
(一)新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其他。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司法厅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各自报送的信用等级评定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报送的评定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的,当年不予评定等级,已经评定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司法鉴定意见使用单位和当事人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定为B、C等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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