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广西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23〕60号)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对2023年5月31日以前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21件,拟修改6件,废止10件,确认失效1件。现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废止或确认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被废止或者确认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41号)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修改。
附件: 1.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1件)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
3.决定废止或者确认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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