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指导意见中“不重复上位法和同位法”是指什么?
答:起草地方性法规,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对法规的方针、原则、工作机制等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不抄为宜;对用语定义,原则上不重复;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可以细化,不简单照抄。起草新的地方性法规,不重复同位阶地方性法规已有的规定。
问:指导意见中在立法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起草地方性法规的文本结构、条文表述、常用词语,应当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内容应当遵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处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指导意见》,重点对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严格把关。
问:指导意见中在立法项目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完善立法协同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科学安排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按照“完成一批、审议一批、前期论证一批”的模式滚动推进。
关联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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