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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成文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司通〔2024〕97号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07-19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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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的质量,服务保障“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现就进一步规范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党的领导入法入规

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领域和归口党委部门管理的社会事务等方面立法,应当明确党领导有关工作的法律地位;涉及基层治理方面立法,应当明确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但是对专业性较强、涉及领域较窄的事项,比如殡葬管理、养犬管理、垃圾分类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审慎研究。

二、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完善立法协同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科学安排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按照“完成一批、审议一批、前期论证一批”的模式滚动推进。

三、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为主线,围绕服务“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持续加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民族团结、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法规供给。积极推动具有涉外因素的立法,服务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创新立法工作方式

重大立法项目根据需要实行“人大、政府领导双组长+立法工作专班”模式,确保高质量完成。

改进立法审查方式,成立以主要领导总负责的立法审查工作专班,对每个项目集中逐条研究讨论,提高文本质量。

推行立法项目清单式管理,一项目一清单,明确项目责任人、各环节完成时限,闭环推进,按时完成。

建立项目复盘机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立法项目提出的审议意见,特别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的条款,逐条复盘研究,举一反三。

五、加强小切口、小快灵立法

坚持以务实管用为导向,减少倡导性、原则性条文占比。加强小切口立法,不搞大而全,有几条写几条。可以利用规定、决定等小快灵的体例立法,抓住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突破。

六、加强立法争议协调

对机构职责、工作机制、人财物、重要工作制度等重大事项,应当征求编制、财政等部门意见,加大协调力度,充分沟通,达成一致。

七、严格立法规范

起草地方性法规的文本结构、条文表述、常用词语,应当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内容应当遵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处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指导意见》,重点对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严格把关。

八、关于不重复上位法和同位法

起草地方性法规,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对法规的方针、原则、工作机制等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不抄为宜;对用语定义,原则上不重复;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可以细化,不简单照抄。

起草新的地方性法规,不重复同位阶地方性法规已有的规定。

九、关于修改形式

修改法规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单个法规修改提请审议时,一般采用修正草案或者修订草案的形式,全面大幅修改一般使用修订草案,其余使用修正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的立法实践,打包修改时应当采用修正案(草案)的形式,不采用修改决定(草案)的形式。

十、规范报送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将法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立法指引、参阅材料等移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重大重要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说明要围绕重点内容,对核心、关键条款作出说明。

规范编制参阅材料,按照效力等级、制定主体等进行归类和排列,同一主体同一位阶的材料按照出台时间从新到旧排列。    

十一、严格防范立法风险

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民生事项、特定群体敏感事项的立法内容,应当做好立法风险评估,论证其适当性、合理性,防范舆情风险。

十二、加强沟通汇报

主动加强沟通汇报,争取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对项目名称、框架结构、重大疑难问题等先行把关,切实保障立法项目高质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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