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本厅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2021年11月08日
标  题: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司通〔2021〕113号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8日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08 16: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司法厅第1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我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纠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应当及时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第二章 办理机关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处理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投诉涉及的执业行为发生在被投诉人原执业所在地执业期间的,由原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现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

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首次投诉,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转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办理。

第十条同一个投诉,投诉人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的,由律师协会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由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办理。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十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投诉人对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据实投诉,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第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按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二)属于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给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并告知投诉人转送去向;

(三)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或者撤回投诉。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十投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

)已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行为有关。

第十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投诉事项已经律师协会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五)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确有错误的,再次提出投诉的;

)投诉事实不清,投诉人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

)投诉人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通知后逾期仍不提供,或不提供联系方式无法确定投诉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 调查

第十 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执业。

第十投诉处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同级律师协会进行调查,调查期限计入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期限

第十 投诉处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进行调查:

(一)要求被投诉人限期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二)调阅(取)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

(四)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情况,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时,应当2名以上调查人员同时在场,并主动向被调查人员表明身份。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调查时,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与调查事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  投诉人、被投诉人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二十 调查人员在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向两名以上被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的,应当单独询问,分别做好调查笔录。

第二十 经调查取得的书面证据材料复印件,应当要求提供人出示原件并经核实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原件现存于何处”字样,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  对投诉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已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裁决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再重复调查,直接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中止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一)投诉处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被投诉人不能参加调查的或者投诉人不配合调查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调查处理。

第二十 投诉人在调查过程中撤回投诉且司法行政机关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职权继续调查处理。

第二十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引导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期限。

第二十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理由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 调查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事由;

(二)投诉受理、办理的程序;

(三)调查查明的事实;

(四)调查认定的证据;

(五)处理建议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 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回复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对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同时,做好投诉人的解释工作;

(二)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可以主持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和解;同时,对被投诉人可以采取谈话提醒、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三)违反律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行业处分的,移送律师协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办理;

(五)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投诉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且其行为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十九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需要中止调查的,中止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投诉案件,进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程序后的时间不计入投诉案件的处理期限。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可以抄送被投诉人。告知书应当针对投诉的事由,逐项告知调查查明的事实,认定的结论及处理意见。

第三十 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办理机关应当在投诉案件办结后个工作日内报告、反馈处理结果。

对重大敏感投诉案件,办理机关应当向上级部门随时报告案件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处理工作。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投诉办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监督指导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处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投诉案件处理完毕,办理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党纪处分的处理结果按诚信信息公示的要求录入广西律师管理系统。

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但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举报。对举报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六本办法自 202211日起试行,试行二年。

三十七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