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18日 |
标 题:关于进一步规范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的指导意见 | |
发文字号:桂司通〔2024〕9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9日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的质量,服务保障“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现就进一步规范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党的领导入法入规
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领域和归口党委部门管理的社会事务等方面立法,应当明确党领导有关工作的法律地位;涉及基层治理方面立法,应当明确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但是对专业性较强、涉及领域较窄的事项,比如殡葬管理、养犬管理、垃圾分类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审慎研究。
二、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完善立法协同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科学安排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按照“完成一批、审议一批、前期论证一批”的模式滚动推进。
三、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为主线,围绕服务“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持续加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民族团结、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法规供给。积极推动具有涉外因素的立法,服务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创新立法工作方式
重大立法项目根据需要实行“人大、政府领导双组长+立法工作专班”模式,确保高质量完成。
改进立法审查方式,成立以主要领导总负责的立法审查工作专班,对每个项目集中逐条研究讨论,提高文本质量。
推行立法项目清单式管理,一项目一清单,明确项目责任人、各环节完成时限,闭环推进,按时完成。
建立项目复盘机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立法项目提出的审议意见,特别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的条款,逐条复盘研究,举一反三。
五、加强小切口、小快灵立法
坚持以务实管用为导向,减少倡导性、原则性条文占比。加强小切口立法,不搞大而全,有几条写几条。可以利用规定、决定等小快灵的体例立法,抓住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突破。
六、加强立法争议协调
对机构职责、工作机制、人财物、重要工作制度等重大事项,应当征求编制、财政等部门意见,加大协调力度,充分沟通,达成一致。
七、严格立法规范
起草地方性法规的文本结构、条文表述、常用词语,应当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内容应当遵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处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指导意见》,重点对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严格把关。
八、关于不重复上位法和同位法
起草地方性法规,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对法规的方针、原则、工作机制等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不抄为宜;对用语定义,原则上不重复;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可以细化,不简单照抄。
起草新的地方性法规,不重复同位阶地方性法规已有的规定。
九、关于修改形式
修改法规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单个法规修改提请审议时,一般采用修正草案或者修订草案的形式,全面大幅修改一般使用修订草案,其余使用修正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的立法实践,打包修改时应当采用修正案(草案)的形式,不采用修改决定(草案)的形式。
十、规范报送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将法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立法指引、参阅材料等移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重大重要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说明要围绕重点内容,对核心、关键条款作出说明。
规范编制参阅材料,按照效力等级、制定主体等进行归类和排列,同一主体同一位阶的材料按照出台时间从新到旧排列。
十一、严格防范立法风险
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民生事项、特定群体敏感事项的立法内容,应当做好立法风险评估,论证其适当性、合理性,防范舆情风险。
十二、加强沟通汇报
主动加强沟通汇报,争取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对项目名称、框架结构、重大疑难问题等先行把关,切实保障立法项目高质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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