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9年部门预算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司法厅本级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管理、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负责全区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戒毒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4、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6、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7、指导、监督全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8、组织实施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负责全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等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1、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设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2、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广西律师协会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律师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及律师维权等工作。
(三)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承担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服务性、事务性工作;承担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四)广西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主要职责
是一家真实、合法、优质、高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事业单位。在执业区域内办理国内外各类公证事物,提供与公证业务相关的法律服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包括:
(一)厅机关有14个内设处室和政治部(警务部)以及驻厅纪检组。
(二)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副厅级单位、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另报)、自治区戒毒管理局为自治区司法厅管理的处级行政机构(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另报)。
(三)财务上管理11300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113003广西律师协会(处级单位)、113007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处级单位)、113008广西南宁市东博公证处(处级单位)。
司法厅本级机构设置情况
自治区司法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警务部)。
(1)办公室(信息管理处、审计处)。
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纪要、会务、综合协调、督察督办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牵头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的外事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各级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厅机关信息网络、业务系统、数据库和相关设备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惊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2)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负责检查全区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律师公证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全区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公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区企事业单位的公职、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工作
(4)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检查全区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5)基层工作处。
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6)国家司法考试处。
监督检查全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区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复核、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7)司法鉴定管理处。
监督检查全区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名册编制和公告;负责自治区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8)法制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处)。
组织起草和参与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9)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
(10)社区矫正管理局。
指导、监督、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负责监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社矫工作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任务安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11)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承担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和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厅直属院校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内设人事警务处、组织培训处。
(12)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3)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14)监狱戒毒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有关监狱、戒毒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对罪犯和戒毒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督促监狱戒毒系统完成司法厅交办的工作任务;协调监狱戒毒系统之间、以及市(县)司法行政单位与结余戒毒单位的关系。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9年部门预算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收入预算总规模、各项收入预算及增减变化情况
2019年收入总预算11519.541万元,同比减少7573.48元,下降39.67%。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496.01万元,同比减少4818.14万元,下降39.13%。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到广西公安厅,其收入安排的资金不再在司法厅开支(2018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为3867.43万元);二是将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法治宣传教育经费1000万元调整为自治区本级补助市县法治宣传教育经费项目支出;三是财政按10%压减项目经费。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与上年一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万元,与上年一致。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主要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到广西公安厅,其收入安排的资金不再在司法厅开支(2018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为3620万元)。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1951.30万元,同比减少12.57万元,下降0.64%。主要是东博公证处的经营收入、广西律师协会的会费收入安排的资金。
上年结余收入2072.23万元,同比增加877.23万元,增长73.41%,为其他结转资金,主要为利用历年结转结余安排全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期)经费1900万元,东博公证处用历年结存收入安排的绩效工资项目等。
(二)支出预算说明
支出预算总规模、各类支出预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2019年支出总预算11519.54万元,同比减少7573.48万元,下降39.67%。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 支出分为四类--204类公共安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210类医疗卫生、221类住房保障支出,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10440.2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0.63%,同比减少387.57万元,下降3.58%。
教育支出0万元,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支出(2018年教育支出为7077.39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1.1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17%,同比增加76.31万元,上升12.02%,主要为增加了司法厅职业年金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136.6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19%,同比减少84.53万元,下降38.21%。
住房保障支231.4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01%,同比万元减少100.30万元,下降30.23%。
二、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收入总预算11519.54万元,同比减少7573.48元,下降39.67%。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496.01万元,同比减少4818.14万元,下降39.13%。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到广西公安厅,其收入安排的资金不再在司法厅开支(2018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为3867.43万元);二是将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法治宣传教育经费1000万元调整为自治区本级补助市县法治宣传教育经费项目支出;三是财政按10%压减项目经费。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与上年一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万元,与上年一致。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主要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到广西公安厅,其收入安排的资金不再在司法厅开支(2018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为3620万元)。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1951.30万元,同比减少12.57万元,下降0.64%。主要是东博公证处的经营收入500万元、广西律师协会的会费收入安排的资金1451.30万元。
上年结余收入2072.23万元,同比增加877.23万元,增长73.41%,为其他结转资金,主要为利用历年结转结余安排全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期)经费1900万元,东博公证处用历年结存收入安排的绩效工资项目等。
三、部门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支出总预算11519.54万元,同比减少7573.48万元,下降39.67%。其中:
基本支出预算3734.9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2.42%,同比减少1415.41万元,下降27.4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到广西公安厅,其基本支出安排的资金不再在司法厅开支。
项目支出预算7784.6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67.58%,同比减少6158.07万元,下降44.17%。下降的主要原因: 一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到广西公安厅,其项目支出安排的资金不再在司法厅开支(2018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项目支出预算5273.83万元);二是将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法治宣传教育经费1000万元调整为自治区本级补助市县法治宣传教育经费项目支出;三是财政按10%压减项目经费。
(一)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3734.91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3695.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2.42%,同比减少1415.41万元,下降27.4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到广西公安厅,其基本支出安排的资金不再在司法厅开支。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2808.13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5.19%,同比减少785.84万元,下降21.87%。其中:工资性支出1092.4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90.45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56.18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36.6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4.31万元,住房公积金234.28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3.82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679.5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8.20%,同比减少598.86万元,下降46.84%。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247.21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6.62%,同比减少30.71万元,下降11.05%。
(二)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7784.6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69.25%,同比减少6158.07万元,下降44.17%。下降原因:一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到广西公安厅,其收入安排的资金不再在司法厅开支(2018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项目支出5273.83万元);二是财政按10%压减项目经费。
项目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具体支出如下:
1.“20406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司法)”支出1104万元;
2.“2040604基层司法业务”支出240万元;
3.“2040605普法宣传”支出1000万元;
4.“2040606律师公证管理”支出40万元;
5.“2040607法律援助”支出230万元;
6.“204060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支出370万元;
7.“2040609仲裁”支出10万元;
8.“2040610社区矫正”支出140万元;
9.“2040611司法鉴定”支出17万元;
10.“2040613信息化建设”支出2300万元;
11.“2040650事业运行”支出2331.76万元;
12.“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支出1.87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为7496.01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同比减少4818.14万元,下降39.13%。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到广西公安厅,其收入安排的资金不再在司法厅开支(2018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为3867.43万元);二是将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法治宣传教育经费1000万元调整为自治区本级补助市县法治宣传教育经费项目支出;三是财政按10%压减项目经费。
2019年财政拨款支出为7496.01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同比减少4818.14万元,下降39.13%。减少的原因与财政拨款收入减少的一致。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 支出分为四类--204类公共安全支出、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0类卫生健康支出、221类住房保障支出,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6427.8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5.80%,同比减少1244.23万元,下降16.22%。
教育支出0万元,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支出(2018年教育支出为3457.39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01.6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09%,同比增加69.94万元,上升11.07%,增加原因是将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列入预算。
卫生健康支出135.0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17%,同比减少86.16万元,下降38.95%。
住房保障支231.4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01%,同比万元减少100.30万元,下降30.23%。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7496.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65.07%,同比减少4818.14万元,下降39.13%。其中:基本支出预算3695.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2.08%,同比减少1455.31万元,下降28.26%;项目支出预算3801.0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3.00%,同比减少3362.83万元,下降46.94%。
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3695.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2.08%,同比减少1455.31万元,下降28.26%。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到广西公安厅,其基本支出安排的资金不再在司法厅开支。其中:
行政运行支出预算2549.9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68.27%,主要为司法厅本级的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机关服务支出预算45.7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23%,主要为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开支及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事业运行支出预算31.0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0.83%,主要为广西律师协会在职在编人员经费开支计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归口管理离退休支出162.6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4.36%,主要为司法厅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开支。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85.80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0.33%,主要为单位按规定为在职在编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53.20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4.10%,主要为单位按规定为在职在编人员缴纳的职业年金。
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32.70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3.55%,主要为单位按规定为在职在编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
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3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0.06%,主要为机关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在职在编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支出231.4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6.20%,主要为单位按规定为在职在编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38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3%,同比减少3362.83万元,下降46.94%,减少原因为:一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到广西公安厅,其收入安排的资金不再在司法厅开支(2018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1653.83万元);二是将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法治宣传教育经费1000万元调整为自治区本级补助市县法治宣传教育经费项目支出;三是财政按10%压减项目经费。其中: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104万元,为司法行政综合业务开支。
基层司法业务支出240万元,主要为本部门用于基层业务支出,包括基层司法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相关支出、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费用等。
普法宣传支出1000万元,主要为本部门开展媒体宣传、开展各类普法工作及法治宣传工作、法制作品制作等。
律师公证管理支出40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
法律援助支出230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经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12348法律服务专线经费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支出370万元,主要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计算机化考试服务费、考场租赁费、考试信息化维护费等。
仲裁支出10万元,主要为本部门用于各项仲裁事务的支出。
社区矫正支出140万元,主要为本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经费、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费用等。
司法鉴定支出17万元,主要为本部门发生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费等支出。
信息化建设支出400万元,主要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事业运行支出250万元,主要为司法厅二级预算单位广西南宁市东博公证处日常运转开支。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695.0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018.73万元,公用经费676.28万元。
(一)人员经费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2772.6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4.28%,同比减少821.29万元,下降22.85%,其中:基本工资677.94万元,津贴补贴863.06万元,奖金308.16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85.80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53.20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35.04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4.17万元,住房公积金231.4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3.82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676.2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8.11%,同比减少602.15万元,下降47.10%。其中:办公费34.37万元,印刷费8.56万元,水费6.72万元,电费26.89万元,邮电费47.72万元,差旅费109.41万元,维修(护)费5.29万元,会议费25.37万元,培训费6.31万元,公务接待费9.76万元,劳务费5.73万元,工会经费38.58万元,福利费11.8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5.1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79.22万元(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5.40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246.05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6.59%,同比减少31.87万元,下降11.47%。其中:离休费72.31万元,退休费77.29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6.45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全口径“三公”经费103.3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95.37万元,比上年预算143.67万元减少48.30万元,下降33.62%,下降原因,厉行节约。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根据财政厅要求,2019年因公出国(境)经费不纳入部门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预算40.26万元,比上年预算56.72万元减少16.46万元,下降29.02%,下降原因:厉行节约,接待减少。主要是安排接待司法部及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领导来我区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55.11万元,比上年61.95万元减少6.84万元,下降11.04%。下降原因为广西律师协会公用用车改革,取消公车费用。主要用于执法执勤公务活动、机要通信等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等支出。我厅保留的公务用车16辆,其中:厅本级14辆(执法执勤车7辆,应急机要通信用车4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2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
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0万元,本年度无新购置公车费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此项预算开支。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安排司法厅机关行政运行经费316.65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比上年减少592.18万元,下降65.16%,减少原因为减少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支出。主要是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2817.69万元,同比减少970.61万元,下降34.45%,全部为政府集中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221.99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7.88%;部门集中采购2595.70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92.12%。分散采购预算0万元。
政府采购资金类型: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49.74万元,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67.95万元,上年结余收入1900万元。
按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分为货物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三种类型。货物类采购预算85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2510.7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初资产总计3129.74万元,同比减少192276.09万元,下降98.40%,下降原因,原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整体并入广西警察学院,不在隶属于司法厅管辖。其中:固定资产2886.36万元,同比减少8248.64万元,下降74.08%。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879.12万元,同比减少3060.06万元,下降77.68%。
2.交通运输工具473.33万元,同比减少461.81万元,下降97.57%。为公务用车16辆,其中:厅本级14辆(执法执勤车7辆,应急机要通信用车4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2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
3.其他固定资产1533.91万元,数量同比减少4744.77万元,下降75.57%。
2019年初单位价值50 万元以上大型设备2台(套),价值为225.58万元。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预算安排购置50万元以上设备0套。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19年重点项目3个,具体如下: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费项目,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70万元,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完成我区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升广西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水平,预计服务考生17000人以上,选拔法律人才,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2.法治文化建设与传媒推广项目,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00万元,年度绩效目标:制作3项以上有代表性的法治文化作品;拨付各新闻媒体开设专栏经费;在全区范围推广法治文化作品。
3.全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期),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0万元,历年结余支出19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年度绩效目标:用于完成信息资源规划与数据库建设、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司法行政综合政务管理平台、公证办证平台、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统一录入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和基础设施平台总共5个平台的建设和现有系统迁移上云。项目将建成集行政综合政务管理、执法管理、公共法律服务、行政创新应用、应急指挥等功能于一体的司法行政业务一站式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对司法综合政务、执法、应急指挥的智能化管理,增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高司法行政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司法行政办公、安全防范、教育矫治等工作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的监管水平、工作效率和质量。指挥等功能于一体的司法行政业务一站式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对司法综合政务、执法、应急指挥的智能化管理,增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高司法行政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司法行政办公、安全防范、教育矫治等工作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的监管水平、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普法宣传:是普及法律常识宣传的简称。是我国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大规模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旨在使全体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五、法律援助: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十六、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十七、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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