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海才:
本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收到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关于申请注销桂海才律师执业证的报告》。
经查,你于2000年8月15日经本机关审查同意准许律师执业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2013年9月10日,你与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原广西众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用合同,2016年9月10日聘用合同到期后,未再与该所续签聘用合同,至今也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经向你调查询问,你本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注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4501200010640533,流水号:1045940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司法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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