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宁:
你于2011年10月25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律师执业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经调查核实,2018年1月12日,你与执业机构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期满后,未再与该所续签聘用合同,至今未向我区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执业机构变更或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本机关对你作出的律师执业许可,注销你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码为:14504201110276596,流水号:1067417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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