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18)1号
当事人:方强,男, 年 出生于广西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壮族,大专文化,原横县公证处副主任,执业证号:120011119920033,户籍所在地:横县 ,现关押于柳城监狱服刑。
经查明:2017年8月7日,横县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责令退还挪用款4514973.87元。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桂0127刑初4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桂01刑终518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7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司听告字(2018)第1号),告知本机关拟吊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和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接受处罚,自愿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2018年7月27日我厅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方强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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