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司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王京宝,男,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10201410162886。
对当事人王京宝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3日,本机关向王京宝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4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王京宝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4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10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京宝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京宝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王京宝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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