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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8-03 17:00     来源:律师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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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司罚决字〔20233

当事人:康忠秀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5200711555381

对当事人康忠秀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615日进行立案。202374日,本机关向康忠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3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康忠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419,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5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康忠秀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5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康忠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康忠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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