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司罚决字〔2021〕第10号
当事人:张学清,男,1974年9月8日出生,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身份证号码:452525……,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010115193。
对当事人张学清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9日进行立案。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1年7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14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学清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该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4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2022年1月6日,本机关向张学清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第10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张学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学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之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张学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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