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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8 21:00     来源:广西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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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司罚决字〔2021〕第9号

当事人:覃宗安,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4年5月28日取得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14513199410673012。

对当事人覃宗安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8月18日进行立案。2021年9月16日,本机关向覃宗安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9号,告知覃宗安拟对其作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覃宗安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覃宗安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该法律文书,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1年3月7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12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覃宗安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其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桂12刑终94号刑事判决书,判覃宗安犯行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覃宗安现于广西鹿州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2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刑终94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覃宗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覃宗安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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