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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11 17:00     来源:广西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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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司罚决字〔2021〕第7号

当事人:夏全勇,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12月29日取得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14513201710014049。

对当事人夏全勇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7月13日进行立案。2021年9月9日,本机关向夏全勇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29日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公开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0年12月15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128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夏全勇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夏全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桂12刑终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夏全勇现于广西柳城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128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刑终6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夏全勇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夏全勇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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