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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8 18:00     来源:广西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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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司罚决字〔2021〕第5号

当事人:贺超美,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1989年04月10日取得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14501198911769114。

对当事人贺超美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进行立案。2021年9月27日,本机关向贺超美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5,告知贺超美拟对其作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贺超美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贺超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该法律文书,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19年11月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107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贺超美犯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贺超美不服该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9月1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刑终3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贺超美现于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107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刑终323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贺超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贺超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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