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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8 17:00     来源:广西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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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司罚决字〔2021〕第4号

当事人:李振华,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6月22日取得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14503200510553654(律师执业证载明身份证号:……)。

对当事人李振华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进行立案。2021年9月30日,本机关向李振华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4,告知李振华拟对其作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李振华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李振华在《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该法律文书,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0年6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5刑初1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振华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李振华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粤01刑终154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其犯抢劫罪、绑架罪定性,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振华现于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5刑初110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刑终154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振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李振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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