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司罚决字〔2021〕第3号
当事人:梁小毅,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住桂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2年02月14日取得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14503200210303483。
对当事人梁小毅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进行立案。2021年9月28日,本机关向梁小毅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3号),告知梁小毅拟对其作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梁小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梁小毅在《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回证上提出书面意见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梁小毅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梁小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梁小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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