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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6-30 17:00     来源:律师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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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谢军,男,19751228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律师执业证号码:14501200010895188。居住地:****************

对当事人谢军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56日进行立案。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01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120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谢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谢军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3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谢军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事实,有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2刑终14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2021514日,本机关向谢军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第1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谢军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谢军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谢军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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