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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4-09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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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凌,男,汉族,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3199310789497

经查明:2014年和2016年,当事人在代理案件时,给法官程某某、高某某送钱,合计金额为44万元。2019122日,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32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行贿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18)桂032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201964日,本机关在桂林市向江凌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听告字(2019)第2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江凌当场表示放弃听证请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江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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