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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8-03 17:00     来源:律师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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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司罚决字〔20231

当事人:冯明璜,男,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9198910873889

对当事人冯明璜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615日进行立案。202376日,本机关向冯明璜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1号),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2023710日,本机关收到冯明璜提交的书面听证申请。2023720本机关在广西北海监狱公开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2629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9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冯明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冯明璜对该刑事判决书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11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9刑终2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刑终27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冯明璜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冯明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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