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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8 20:00     来源:广西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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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司罚决字〔2021〕第8号

当事人:黄琳,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住……,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2012年5月17日取得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工作证号:14507201280547942,现于南宁监狱服刑。

对当事人黄琳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进行立案。2021年9月13日,本机关向黄琳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8号,告知黄琳拟对其作出吊销其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黄琳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黄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0年11月6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琳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因其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桂刑终4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黄琳现于南宁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刑终457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黄琳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黄琳吊销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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