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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8 19:00     来源:广西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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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司罚决字〔2021〕第6号

当事人:许晔,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住……,公民身份号码:……,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4年3月1日取得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14502200410989391。

对当事人许晔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进行立案。2021年9月22日,本机关向许晔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6号,告知许晔拟对其作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许晔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许晔在《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回证上提出放弃申请听证的书面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1年2月7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2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许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许晔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桂02刑终1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2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2刑终12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许晔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许晔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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