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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1-10-25 17:00     来源:广西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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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司许决字〔2021〕第2号

韦伯祥

来宾市司法局向本机关报来《关于对韦伯祥涉嫌隐瞒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虚假承诺取得法律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调查情况的报告》,提请本机关调查处理。现查明,你于2021年2月3日经本机关审查同意准予律师执业并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513202110295776,现执业机构为广西翔磊律师事务所。你在申请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过程中,隐瞒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出虚假承诺骗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来宾市司法局报告、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象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来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调查询问笔录、南宁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等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向你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你提交了书面意见。经研究,你提出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依据不足”的意见不成立;提出的听证要求于法无据;提出的“已向司法部申请复议、尚在复议中”的理由,不属于停止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二款、第七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一)项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撤销准予你专职律师执业许可的决定,收回并注销你的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513202110295776,证书流水号:1105892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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