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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3-01-31 17: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开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2年,自治区司法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司法厅信息公开工作有力推动广西司法行政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

(一)信息主动公开全面及时

2022以广西司法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主发力点,持续发布全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工作情况,助推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及时向全社会发布司广西司法行政系统消息,不断提高公开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通过广西司法厅”“广西普法”“广西监狱”3个主流微信公众号及广西司法厅官方网站对外新闻宣传稿7216篇。

)政府信息管理不断优化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断优化办理程序、规范答复行为,巩固领跑全国的六个率先 六个全面广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发布《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广西地方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于2022年收政府信息公开18行政复议申请13件行政诉讼申请,均依法进行处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平台建设日益完善

建成融媒体中心。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强化门户网站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明确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责任处室、时限以及形式。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各业务部门按照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指导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公文的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在拟制公文时即明确公开属性,严格公文审批程序,公开比例得到有效提升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22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21件,已全部办结。


(五)监督保障。一是加强统筹协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建章立制,做好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建立细化、完善工作制度体系。三是积极组织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提高对信息公开《条例》和《办法》的贯彻执行能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1

3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0

29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40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701.43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1

0

0

0

0

0

2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0

0

0

0

0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

0

0

0

0

0

1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10

0

0

0

0

0

10

2.重复申请

7

0

0

0

0

0

7

3.求提供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 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

1

0

0

0

0

0

1

(七)总

21

0

0

0

0

0

2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7

1

8

2

18

0

0

0

0

0

8

1

2

2

13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新进展、新进步,但距离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政策解读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2023年,厅将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工作质效:一是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持续深化主动公开,对社会关切、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高政策解读质量。三是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提升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全国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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