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解读

2021-05-10 15:40     来源:社区矫正管理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依法规范和推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细则》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践看,《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笼统,留有余地,为各地制定具体规定和细则预留了空间,另一方面,随着社区矫正法治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增多,我区2014年制定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在一些具体工作规定上还存在与《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不相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基层一线在实践过程中对法的理解、操作等不尽相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为进一步明晰权力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细化工作流程,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迫切需要细化完善广西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全区各地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部分省(区、市)陆续出台了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为制定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因此,为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持续提升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制定依据

该《细则》的制定主要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区、市)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中的一些做法,以及吸纳了我区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

三、《细则》结构和要点

《细则》以《社区矫正法》精神要义为总纲,在“两院两部”《实施办法》和原广西实施细则基础上进行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判、交、送、接、管、帮、奖、罚等全流程环节工作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制度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法、检、公、司等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突出解决基层实践中在执法标准、管理尺度、具体程序等方面问题,使其更具有操作性,确保社区矫正依法、规范运行。

该细则共分为11章138条。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制定本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任务原则,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管理体制和工作人员及辅助机构,还特别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纪律,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核实执行地和调查评估分为两小节,对适用社区矫正的执行地核实、条件、执行地异议等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委托情形、委托程序、调查流程、调查内容和方式、调查人员、期限要求、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等内容。

第三章交付接收是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罪犯交付执行、接收报到、工作衔接、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衔接配合作出明确要求,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到接收、移送等具体情形作出规定。

第四章矫正实施主要规定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履行的责任,矫正实施主要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的准备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单独或委托司法所组织开展入矫宣告、确定矫正小组成员、建立沟通机制、制定与调整矫正方案、建立矫正档案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规定规定和履行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监督管理工作是社区矫正执法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维护监管秩序、确保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章分为四个小节,共有43条,为本《细则》条款最多的章节,分别对分类管理、日常监管、外出审批、执行地变更、脱管漏管处置等环节作出规定,并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具体监管要求作出专门规定,确保基层实践可操作性,强化监管效能。

第六章教育帮扶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等内容作出规定。本章充分体现《社区矫正法》立法宗旨,按照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用四个小节细化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原则要求、矫正教育、公益活动、社会帮扶等内容,明确分类分阶段教育、因人施教个案矫正,并对各相关部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作出要求。

第七章矫正奖惩主要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机制,强化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是社区矫正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重要内容。本章分为三个小节,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现实表现,按照奖励、处罚、收监执行等内容,对相应的情形、各有关部门的衔接机制、处理流程、法律文书送达等作出细化规定,推进公正、规范、严明执法,维护刑事执行制度威严。

第八章解除与终止主要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形和程序。

第九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以专章单列的形式,强调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工作要求,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保障。

第十章保障机制主要强调要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机制,包括会议制度、基础保障制度、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

第十一章附则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