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24年12月20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筹立改废释纂”。近年来,上位法陆续出台,国务院先后废止、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部分政府规章由于施行时间较长,个别条款与新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定期进行清理,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机构改革后部分政府规章中的部门名称发生了变化。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确有必要对与新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符合国务院进一步规范罚款设定精神、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和机构改革要求的32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二、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部分与新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等政府规章。
(二)修改与新出台的上位法或者专门部门规章罚款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等政府规章。
(三)修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部分政府规章。一是删去《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中不适应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表述。二是删去《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中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含技术参数调整)服务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定,按照市场定价执行。三是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中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修改为“就业创业证”。
(四)修改部分政府规章中的部门名称。将部分政府规章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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