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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4-06-12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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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政策清理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款设定的要求,我厅组织对现行有效的114部自治区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经过司法厅发函、部门自查、司法厅清理意见复核、召开专题会议研讨、部门复核、司法厅审查汇总等工作环节,现已形成清理结果。经清理,拟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等31部政府规章。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31部政府规章自施行以来在各自规范领域对推动广西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由于制定或者修改的时间较早,上位法陆续出台和修改,规章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未作修改,其中部分内容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12年、2016年进行了修正,但仍有部分内容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目前我区部分政府规章中还存在一些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罚款规定,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中对改变用电类别的行为设置的罚款,不符合上位法规定。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推进,需要进一步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中涉及的部门名称和职能规定。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时对31部规章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

一是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劳动监察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等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二是删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与上位法罚款数额不一致的规定。三是删去《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中超越规章设定权限的行政处罚规定。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对照《中央定价目录》《广西定价目录》,删去《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中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含技术参数调整)服务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规定,按照市场定价执行。二是删去《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中与优化营商环境不相适应的表述。三是对照上位法,就有关违法行为未设置罚款下限的法律责任规定,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增设的罚款下限。

(三)根据机构改革要求,调整部门名称及职能

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涉及的部门名称及职能规定。


关联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 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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