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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2020-03-03 10: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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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必要性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分别下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32号),在全国部署开展证明事项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我区现行有效的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还存在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不一致的规定,特别是还存在与因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部署要求而先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也需要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中与机构改革后确定的机构名称不一致的表述进行统一规范。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有必要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一揽子“打包”废止和修改。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依据和标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特别是与因上述部署要求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内容不一致的,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中不符合机构改革工作要求的,与因机构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予以修改。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中存在的其他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予以修改。

三、废止和修改的部分政府规章

此次“打包”废止政府规章1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该规章2007年颁布,因主要内容已被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代,所以予以废止。

“打包”修改政府规章4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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