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和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日渐增多,我区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新课题、新挑战。一直以来,我区宗教事务工作直接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的是全国性的宗教事务,有关条文规定相对比较笼统、原则,实际操作性、针对性不够强,导致我区各地在实施《条例》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亟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和规范的问题,各级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普遍要求结合我区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我区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适应我区宗教事务工作发展的形势需要。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宗教事务工作法治化建设,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地方立法的要求,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同时借鉴了江西、甘肃、重庆、上海、宁夏等省(市)的地方立法经验。
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9章49条,与《条例》的体例结构保持一致,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宗教事务管理主体问题。根据机构改革精神和我区宗教工作部门设置的实际,在《办法》中明确表述为:“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二)关于基本概念定义的问题。《条例》没有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定义,基层一些宗教工作人员对涉及上述概念的相关主体和行为认识模糊,难以开展工作,因此有必要对上述概念进行定义。所以,《办法》根据《条例》的释义并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对上述概念进行了定义。
(三)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问题。目前宗教活动场所大部分没有进行法人登记,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都要成立管理组织并由其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开展宗教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所以,《办法》在第四章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组成人员、权利义务及各项具体职责,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并避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真空。
(四)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外来人员登记问题。包括信教公民在内的各类人群,会到各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烧香、祈福、修行等活动,根据宗教仪轨和参加宗教活动需要,信教公民需要在宗教活动场所短期或长期居住。因此,必须要明确宗教场所管理组织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需要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关于征收拆迁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为了对正常宗教活动和合法宗教财产进行保护,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移民搬迁、旧城改造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六)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宗教教职人员也是普通公民,应当保护其享有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办法》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关于信教公民捐赠问题。捐赠及捐赠的规范使用与否是容易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因此《办法》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捐赠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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