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0年1月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规定》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规定》的背景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强调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原《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自2013年11月28日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区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体制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条例》对《规定》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规定》的主要依据
《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是《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同时参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等文件。
三、关于《规定》修订内容的说明
《规定》共十章五十八条,与《条例》的体例结构保持一致。
(一)关于修订的思路。一是对照《条例》,对原《规定》与《条例》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规定》的适用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增加了党对重大行政决策领导的规定,补充了决策监督等条款,以使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根据《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细化和充实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内容,增强了决策程序的可操作性。三是结合重大行政决策发展的现实需要,将我区行之有效的具体的方式方法予以提炼,并与《条例》相衔接。吸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内容,并依照《条例》规定,进行了合理、科学的衔接,使修改后的《规定》更加适应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际需要。
(二)关于决策原则。根据十九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纲要》、《条例》规定,《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党的领导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四个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主要体现在重大行政决策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要经同级党委同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等制度;科学决策原则主要是要求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民主决策原则主要是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主要是要求决策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我区原《规定》的适用主体是“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条例》规定的适用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与《条例》保持一致,根据我区实际,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同时在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园区管委会、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本规定,确定本部门、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四)关于决策事项范围。决策事项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我区原《规定》对决策事项规定得较为详细,包括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行政区划变更方案等十一类事项。在修订《规定》的征求意见过程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分别对该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鉴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意见难以协调、统一,同时考虑到具体决策事项宜由各单位在执行中具体确定,因此,《规定》将决策事项范围修改为与《条例》一致的表述,即通过“列举+排除”方式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五)关于决策程序。参照《条例》的立法体例,同时结合法治政府建设最新要求及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实际,对现行《规定》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程序进行了细化完善,使决策程序更加清晰明确。例如,对公众参与程序予以细化,不仅将公众参与要求贯穿决策启动、决策方案拟定、决策执行等重大行政决策各阶段,还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等听取公众意见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又如,在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基础上,对转送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材料、合法性审查期限、合法性审查方式、合法性审查结果等作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同时,为了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减少和纠正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等问题,明确决策法定程序的地位和效力,强调风险评估是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规定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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