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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解读

2020-02-19 15:1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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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性保障。我区每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90多万户300万人左右浮动,涉及资金近70亿元。2005年和2009年我区分别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5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9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对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后国家及民政部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新政策也相继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的主体、审批程序发生了较大调整,我区制定的上述两个政府规章的多数条款已经和《暂行办法》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国家政策不一致,影响了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在加速推进。所以制定《办法》,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以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二、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同时借鉴了浙江、重庆、安徽、广东等省(市)的立法实践经验。

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办法》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主体。2017年以来,我区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改革,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从县级民政局委托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从而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理,此举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目前全区111个县(市、区)已有92个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改革。对此,《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三)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办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同时,鉴于家庭收支情况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具体且复杂,其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各种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所以,《办法》明确规定,对城市或者农村困难家庭的认定办法,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四)明确民主评议的内容和效力。民主评议是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真实性予以评议的一项程序,但在实践中民主评议程序经常被异化为是否给予申请人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性依据,导致了许多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家庭被民主评议否决的情况。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也往往将民主评议作为其逃避核查等责任的挡箭牌。因此,《办法》规定,民主评议的内容仅仅是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评议,不对申请人家庭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进行评议。

(五)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程序。《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重要环节的操作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规范了操作程序,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为了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亲属备案制度。

(六)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为了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对保障对象的严管慎出,《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应当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支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核查结果予以随机抽查核验。同时,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生活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七)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容错机制。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可能做到100%准确。因此,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容错机制,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此,经与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沟通协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容错纠错机制,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营造恪尽职守、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良好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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