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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解读

2020-02-18 16:1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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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1月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为了规范广西地方志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14日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实施至今11年来,广西的地方志、鉴、库、馆、网、刊、研、学、用、史等得到了全面推进,部分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同时,随着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的日益重视,地方志工作从一本书向一项事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加快,《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地方志事业发展需要。一是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4号文件”)关于“地方志工作要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坚持‘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和“重视军事、武警及其他各类专业志鉴、民族地区地方志、乡镇村志和地方史编纂工作”等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实施办法》中“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地方志规划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以公开出版”的规定,与2015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桂政发〔2015〕47号)公布的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审查验收”的规定不一致。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地方志工作遇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包括:地方志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对编纂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不履行配合修志、提供资料、承编专志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有效制约措施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区地方志编纂出版的质量,阻碍了我区地方志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亟待通过修改《实施办法》加以解决。同时,为更好地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二、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

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务院64号文件。

三、关于《办法》的名称与调整范围

《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有意愿修志编鉴的部门、行业、团体、乡镇村以及企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将部门志、行业志、乡镇村志、企事业单位志等的编纂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是新时代的新要求。同时,国务院64号文件也明确要求要“重视军事、武警及其他各类专业志鉴、民族地区地方志、乡镇村志和地方史编纂工作。加强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志鉴编纂工作的行业、部门、单位等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支持民族地区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志书编纂工作,做好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中国名村志文化工程组织编纂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统一规范管理。” 为此,《办法》将适用范围由《实施办法》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扩大为“志书、年鉴”,涵盖了地方志书、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同时还增加了地方史。

正是因为调整范围的扩大,已经超出了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调整范围,再使用原名称已不适宜。征求意见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议将《实施办法》的名称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专家论证会上,多名政府法律顾问也建议修改名称。经反复研究,将名称由《实施办法》修改为《办法》。

四、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对立法目的进行了修改;二是将地方史、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的编纂、审查验收和出版备案纳入了调整范围;三是增加了政府建立修志编鉴工作机制、建设实体方志馆和数字方志馆以及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四是明确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鉴的编修时间间隔;五是对建立健全主编、总纂责任制度,审查验收制度的责任主体以及审查验收主体进行了明确;六是对参与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进行了明确;七是增加了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工作以及擅自编纂出版志书、年鉴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志书、年鉴编修时间间隔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仅规定了地方志书的编修时间间隔为20年左右,没有对地方综合年鉴的编修时间间隔作出规定。国务院64号文件要求“地方综合年鉴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一年一鉴”,据此,借鉴广东省的立法经验,《办法》明确“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六、关于地方志的审查验收主体

《实施办法》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地方志规划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广西壮族自治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桂政发﹝2015﹞47号)中明确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权力清单为“省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审查验收”,即将市、县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的审查验收权力下放到市、县。据此,《办法》明确:以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同时明确部门、行业、乡镇、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纂的志书、年鉴,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由主持编纂的机构进行验收。

七、关于质量保障措施

为了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保障志书、年鉴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地方志主编、总纂等责任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全区统一的地方志评议及审查验收制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关于拓展志鉴用途

地方志不仅要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载史实,也要为社会提供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因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地方志使用途径,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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