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21 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中关于梳理“全区范围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要求,自治区司法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等17个单位对各自系统管理领域进行认真研究,梳理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1年版送审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 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68号)明确的第179项任务“全区范围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和第180项任务“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要求,自治区司法厅作为第一牵头单位,组织梳理编制全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二、起草过程
(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梳理编制
对照工作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7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桂司函〔2020〕2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补充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桂司函〔2021〕158号),牵头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等17个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编制了本系统管理领域在符合法定或酌定裁量的情形下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自治区司法厅对各有关单位梳理编制的清单逐项审核并征求各单位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初稿。
(二)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梳理编制
按照工作要求,自治区司法厅于2021年7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编制“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函》(桂司函〔2021〕149号),牵头组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等六个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并总结具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梳理编制“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其中,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共梳理出9项清单,其余四个部门均明确反馈各自系统管理领域内无相关清单事项。自治区司法厅对各有关单位梳理编制的清单逐项审核并征求各单位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初稿。
三、主要内容
目前形成的两个清单是综合了广西实际并参照山东、上海、广东、湖北等地做法梳理编制的,同时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等因素,严格把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标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不纳入清单。
经征求参与编制的厅局意见,最终梳理编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领域、公安领域、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交通运输管理领域、水利管理领域、农业农村管理领域、商务管理领域、林业管理领域、海洋管理领域、税务管理领域、海关领域等11个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7项;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领域、交通运输管理领域、农业农村管理领域、商务管理领域、卫生健康领域、林业管理领域、税务管理领域等7个领域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7项,三是农业农村领域“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项,三类清单合计66项。
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领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4项,二是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5项。两类清单合计9项。
四、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自2021年3月至11月,在组织17个参与单位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清单的梳理编制过程中,要求其组织所在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级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三人的意见建议。在汇总参与部门的清单后,司法厅组织力量对清单逐项审核,对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总体把关,分类反馈厅局确认完善。
五、相关政策说明
(一)编制清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各有关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9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或不予行政强制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体现的是其监管方式的转变,其目的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并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主体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有关执法部门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也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仍需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法规范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三)对清单所列免罚或可以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项要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前提。实际执法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此清单。在行政执法中,对于市场主体清单以外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同样要依法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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