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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20年10月07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搜救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80号)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20〕80号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搜救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80号)

2020-12-08 09:26     来源:广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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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海上(含内河水域,下同)搜救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服务广西向海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区稳步推进海上搜救体系和能力建设,海上搜救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此同时,我区海上搜救工作仍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预案管理不完善、保障能力不适应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海上搜救工作,强化“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高效”的海上搜救工作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的要求,分别负责本地搜救责任区海域和内河水域搜救的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工作。

二、建立健全搜救体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沿海和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海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藤县、平南县、桂平市等水系发达、航运密集、货运量大且尚未建立海上搜救体系的县(市),要于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海上搜救体系。隆安县、柳城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昭平县等水系较发达、航运较密集、货运量较大且尚未建立海上搜救体系的县,要于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海上搜救体系。马山县、鹿寨县、融安县、灵川县、岑溪市、防城港市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百色市田阳区、田东县、田林县、西林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合山市、扶绥县等有通航河流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于2025年底前建立健全海上搜救体系。海上搜救日常工作由当地海事部门负责,当地没有海事部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负责机构。

三、完善搜救工作机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海上搜救工作的领导,明确1名政府负责人作为海上搜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落实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搜救中心具体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海上搜救工作机制。要建立海上搜救工作运行机制,明确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海上搜救的形势、重要工作和突出问题。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海上搜救工作会议,确保海上搜救工作高效运行。建立海上搜救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并公布由海事、交通运输、应急、化工、气象、卫生健康、消防、海洋等领域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的海上搜救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配套保障措施。

四、强化预案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动态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上一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并发布本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本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发布6个月内,各相关单位要对应编制本单位操作手册,进一步细化海上搜救应急措施,完善工作标准,对海域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及时公开结果。同时,做好通信与信息、交通运输、资金、医疗和治安等保障工作,确保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落到实处。要尽快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演练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大抽查力度,检验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提升搜救能力

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本级海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统筹本级海上搜救应急力量、装备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及布局,将应急力量和装备建设纳入港口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配合做好国家在我区沿海和西江投建、增设专业救助基地和相关专业救助力量等工作。要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企业配备海上搜救装备,指定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作为社会搜救力量,建立和完善社会搜救力量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数据。

六、强化经费保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支出责任,按照分级负担的要求,将海上搜救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海上搜救工作正常开展。海上搜救工作经费按照“优先保障日常费用,尽量保障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尽力保障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的原则确定,保障办公、设备及信息网络运维等搜救体系正常运转的日常经费,保障应急处置专家咨询、会议、培训、演练、搜救装备建设等海上搜救工作正常开展的专项经费以及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等。石油化工、危险品、化学品海上运输量比重较大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航运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经费保障额度。

七、加强队伍建设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级海上专业搜救队伍建设,增配海上搜救装备和相关保障设备。以乡(镇)为单位,在内河沿线布置政府应急力量待命点,明确值守人员,确保每个待命点至少有1艘冲锋舟可以随时使用。建立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措施,通过政策扶持或资金支持等形式,进一步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的协同作用,倡导共训共练,落实巡航救助一体化要求。进一步提升水下救援能力,增配深潜装备,加大潜水技能培训和人员培养力度。

八、完善奖励激励机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海上搜救奖励激励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搜救力量和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积极参加海上搜救行动,激励海上搜救一线人员爱岗敬业,增强海上搜救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社会认同感。

九、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海上安全意识。推动海上搜救避险自救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公司、进渔村等,加大社会宣传和科普工作力度,扩大“12395”水上遇险求救电话社会宣传范围。大力弘扬“惠海泽航、人本至善”的海上搜救文化,加强对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海上搜救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强化监督考核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海上搜救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按程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落实海上搜救工作情况纳入督促检查范围,确保海上搜救工作有序推进。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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