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司通〔2025〕1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4日 |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
执业能力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司法厅党委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2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增强司法鉴定人准入质量,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司规〔2020〕4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时,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与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人员的执业能力考核:
(一)申请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
(二)申请增加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的人员;
申请参加执业能力考核的人员,学历、职称、资质及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应当满足《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等规定,且不存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工作,广西司法鉴定协会配合实施,各设区市司法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司法厅可根据申请人数量、执业类别等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频次。
第七条 自治区司法厅根据申报情况按专业领域组建考核组,必要时也可邀请行业外专家参与考核。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每个考核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每个鉴定事项的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考核组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当包含考核的专业领域。考核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当覆盖考核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分为公共基础知识考核和专业能力考核两部分。
公共基础知识包括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程序规范等通识性知识理论。
专业能力包括司法鉴定专业基本知识理论、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专业技能等专业理论知识,及实际问题解决能力、动手能力等实践操作能力。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采取笔试,对实践操作能力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依照司法部印发的《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考核成绩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第三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一条参加考核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泄露考核工作的相关信息,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 参加考核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与被考核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考核人在同一家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与被考核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
第十三条参加考核的应考人员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的,考核结果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组依照司法部印发的《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及要求进行综合评分,出具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自治区司法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考核结果,对司法鉴定执业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自治区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评审时,该机构有关人员已经参加过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评定其专业技术能力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参加考核的专家劳务费以及其他与考核相关的费用,由自治区司法厅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