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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9-26 17:00     来源:广西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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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广西司法鉴定协会:

《广西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司法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926

广西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细则(试行)

为适应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提高我区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使鉴定人及时掌握司法鉴定新思想、新规则、新标准和新方法,完善知识结构、优化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全面提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二、培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人。

、培训内容

(一)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为适应司法鉴定人岗位工作需要,以达到司法鉴定人资质要求和具备相应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培训活动。

  岗前培训对象为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规则和鉴定业务知识等。

重点培训以下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

3.司法鉴定业务知识、专业知识、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4.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是指司法鉴定人执业期间,为进一步增强政治素质、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1.公需科目重点培训以下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

3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司法鉴定执业规则及信息化应用等

2.专业科目,重点培训以下内容

1司法鉴定人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必须具备的各类别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3司法鉴定业务知识、专业知识、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培训方式

(一)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由自治区司法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司法部或者自治区司法厅确定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基地和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结束后,对培训人员是否掌握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政策、知识技能、程序标准等进行统一评价或考核。

(二)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以脱产培训、研讨交流、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实行年度学时制度,每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每学时50分钟。其中,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0学时,专业科目不得少于30学时。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开展的教育培训,不得多于10学时。

五、岗位培训学时计入标准

(一)参加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或者自治区司法厅组织或者委托举办的司法鉴定研讨、交流和培训班,每学时为50分钟,按天计算,每天最多核算8学时

(二)参加司法部或者自治区司法厅认可的国内、国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和进修,以学历证、进修合格证、结业证或其他证明为准,每年最多核算30个学时

(三)参加经自治区司法厅认可,由所在司法鉴定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开展的专业对口的研讨、交流和培训,每学时为50分钟,按天计算,每天核算8学时,每年最多核算30个学时

(四)参加经自治区司法厅认可,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开展的与司法鉴定专业对口的研讨、交流和培训,每学时为50分钟,按天计算,每天核算8学时,每年最多核算20个学时

(五)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对口专业教育,以学历证、进修合格证、结业证或其他证明为准,每年最多核算30个学时

(六)接受司法部或者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委托起草、修订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每参与起草、修订一份文件,核算20 学时,每年最多核算20个学时。

(七)参加与司法鉴定专业对口的其他国际、全国或省级性研讨、交流或培训

1.参加国际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6学时;

2.参加全国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2学时;

3.参加省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8学时

司法鉴定人发表学术论文、专业课题、专业著作:

1.当年在核心刊物或省级以上网站发表与司法鉴定有关专业论文的,每篇按20学时核计;

2.当年在非核心刊物或省级以下网站发表与司法鉴定有关的专业论文的,每篇按15学时核计;

3.发表司法鉴定论文每年最多核算20个学时

4.司法鉴定专业课题项目当年度研究结题:项目负责人按30学时核计,第二排序按20学时核计,第三排序以后按10学时核计,每年最多核算30个学时;

5.撰写并于当年出版司法鉴定专业著作:独著按30学时核计,主编(或第一作者)按20学时核计,副主编(或第二作者)按15学时核计,参编(或第三作者以后)10学时核计,每年最多核算30 个学时。

(九)接受设区市的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委托,参与协助解决司法鉴定信访、投诉案件并提出书面专业性意见、建议或者对涉及重大、疑难、特殊司法鉴定问题的案件提出书面专业性意见的,由委托机关给予相应学时,每个案件计5个学时,每年最多核算15个学时

(十)司法部或者自治区司法厅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

六、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对全区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发挥行业优势,充分利用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活动。

(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建立教育培训基金。

、其他

(一)司法鉴定人参加岗位培训获得的学时,仅核计一次,在获得学时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二)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后,可以免修年度岗位培训学时:

1.本年度内在境外工作六个月以上的

2.本年度内病假六个月以上的

3.本年度内新准入执业,执业时间少于六个月的;

4.女性司法鉴定人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5.其他特殊情况。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参加教育培训后的7个工作日内有关培训证明材料上传至广西司法鉴定业务系统,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核计培训学时并计入执业档案。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培训的、未达到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或者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自治区司法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公开通报,并记入执业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本细则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