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本厅非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成文日期:2019年12月27日
标  题:自治区司法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发文字号:桂司函〔2019〕412号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

自治区司法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2019-12-27 17: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征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厅反馈意见如下:

  • 13条: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的证据标准。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仲裁”两字。

理由:仲裁属于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法律实践中,在遵守基本仲裁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并无一定之标准。

  • 32条: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组织制定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流程。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仲裁”两字,修改为“培育和发展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组织制定知识产权调解、公证工作流程。”。

理由: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我区已在14个设区市设立仲裁机构,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相关文件精神,原则上我区不需要再设立新的仲裁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全国统一的仲裁规则,在目前中国仲裁协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各仲裁机构可制定各自的仲裁暂行规则,其中就包括了各类仲裁工作流程。

三、《分工方案》第38条:探索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建设。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第38条。

理由: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目前国家只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鉴定进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知识产权未纳入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司法行政部门不能对知识产权鉴定进行登记管理。

四、《分工方案》第41条:推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提高维权效率;第51条: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和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衔接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关口对接,形成知识产权争议纠纷处置网格。

修改意见:建议第41条和第51条取其中一条保留。

理由:从字面理解上看,第41条和第51条存在意思表达上的重复。

五、《分工方案》第73条:加强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公证机构组织建设,建立对涉知识产权的优秀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奖励机制。

修改意见:删除“建立对涉企知识产权的优秀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奖励机制。”

理由:我区各仲裁机构有各自的内部管理治理结构和奖励机制,在仲裁机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厅不宜对其内部管理模式进行干涉;从行政奖励方面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清理自治区级表彰项目相关文件精神,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表彰没有纳入自治区级表彰项目。

恳请起草单位以任务分工修改内容为依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部分做出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12月2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