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27日 |
标 题:自治区司法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 |
发文字号:桂司函〔2019〕412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征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厅反馈意见如下: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仲裁”两字。
理由:仲裁属于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法律实践中,在遵守基本仲裁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并无一定之标准。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仲裁”两字,修改为“培育和发展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组织制定知识产权调解、公证工作流程。”。
理由: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我区已在14个设区市设立仲裁机构,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相关文件精神,原则上我区不需要再设立新的仲裁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全国统一的仲裁规则,在目前中国仲裁协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各仲裁机构可制定各自的仲裁暂行规则,其中就包括了各类仲裁工作流程。
三、《分工方案》第38条:探索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建设。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第38条。
理由: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目前国家只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鉴定进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知识产权未纳入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司法行政部门不能对知识产权鉴定进行登记管理。
四、《分工方案》第41条:推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提高维权效率;第51条: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和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衔接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关口对接,形成知识产权争议纠纷处置网格。
修改意见:建议第41条和第51条取其中一条保留。
理由:从字面理解上看,第41条和第51条存在意思表达上的重复。
五、《分工方案》第73条:加强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公证机构组织建设,建立对涉知识产权的优秀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奖励机制。
修改意见:删除“建立对涉企知识产权的优秀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奖励机制。”
理由:我区各仲裁机构有各自的内部管理治理结构和奖励机制,在仲裁机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厅不宜对其内部管理模式进行干涉;从行政奖励方面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清理自治区级表彰项目相关文件精神,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表彰没有纳入自治区级表彰项目。
恳请起草单位以任务分工修改内容为依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部分做出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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