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百色、崇左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中越陆地边境地区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升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开展我区中越陆地边境地区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试点,现将《广西中越陆地边境地区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试点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试点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附件
广西中越陆地边境地区涉外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试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和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中越陆地边境地区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升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增强维护边境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成效,谱写新时代南疆人民调解工作新篇章。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涉外民间纠纷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 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越陆地边境地区涉外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桂司通〔2015〕80号)、自治区司法厅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司通〔2018〕16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试点建设,提升试点单位规范化建设水平,重点升级涉外民间纠纷调解室的服务条件、硬件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人民调解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维护边境和谐稳定、助力边贸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效果。通过示范带动、榜样引领,推动全区边境县(市、区)提升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二、合作建设单位
自治区司法厅、广西人民调解员协会、防城港市司法局、百色市司法局、崇左市司法局、东兴市司法局、靖西市司法局、凭祥市司法局。
三、试点单位
东兴市东兴镇涉外民间纠纷调解室、靖西市龙邦镇护龙村涉外民间纠纷调解室、凭祥市浦寨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试点建设内容
(一)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选聘5名以上热心调解工作、品行良好、具有相应法律知识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翻译、涉外涉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在当地有威望的商会代表等担任人民调解员。调解员中至少有1名专兼职翻译,至少聘请1名外籍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逐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要加强涉外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
(二)升级调解室服务设施。根据调解室的户型和面积,进行升级改造,规划接待区和调解区,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满足提供调解服务的需要。
(三)完善中越双语版调解工作制度。用中越两国文字,将涉外民间纠纷协调领导小组、调解员公示牌、涉外民间纠纷调解范围、涉外民间纠纷调解原则、涉外民间纠纷调解流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涉外民间纠纷调解纪律等工作制度上墙公示。根据调解室实际情况,增加调解文化宣传内容,升级宣传栏。
(四)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经费保障,把人民调解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加强与公安、法院、边防、外事、口岸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建立衔接协作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就地、快速、灵活调解各类涉外民间矛盾纠纷。
(五)加强宣传表彰。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大力宣传表彰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两国边民和社会各界对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积极推荐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参加评比表彰,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激励他们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设时间
从2019年8月至11月,3个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由自治区司法厅牵头,加强与防城港、百色和崇左等3个市司法局密切配合,指导东兴、靖西和凭祥等3个市司法局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自治区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争取厅级试点工作经费支持,各市、县也要相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为开展试点提供充分的经费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合作单位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大胆创新,互相学习借鉴,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和交流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做好试点工作的措施。
(三)加强指导,扩大影响。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指导,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规范化建设落地见效。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中越陆地边境地区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认同度和参与度,为涉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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