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11日 |
标 题: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及各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变更名称的函 | |
发文字号:桂司函〔2019〕120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1日 |
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协助办理变更公职律师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原自治区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原自治区地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合并,机构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原自治区国税局和原自治区地税局的29名公职律师由变更后的新机构统一管理。
同意桂林、梧州、玉林三个市原国税局、原地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对应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桂林、梧州、玉林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桂林、梧州、玉林三个市原国税局和原地税局的27名公职律师由各市变更后的新机构统一管理。
二、同意南宁、柳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11个市原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对应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宁、柳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各市原国税局和原地税局的53名公职律师由各市变更后的新机构统一管理。
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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