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近日,马来西亚律师公会邀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杜恒年同志率代表团于2018年12月赴马来西亚开展工作交流。现将有关情况请示如下:
一、出访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厅直属的广西律师协会与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积极开展工作交流,于2016年签订了律师培训交流合作协议,此次出访本着促进两国律师工作等相互交流的宗旨,续签合作协议,通过双边交流为各自律师工作发展及两国的友好往来做出贡献。
二、出访主要任务
与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就双方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加强交流合作事宜进行交流,并续签律师培训交流合作协议;访问亚洲仲裁中心,了解马来西亚仲裁机构运行情况。
三、出访天数及经费预算
本次出访天数共计5天(2018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所需费用由成员所在单位负责,该出访已列入我区司法行政系统2018年因公出访计划。
妥否,请批示。
附件:1.代表团成员名单
2.出访行程安排
3.律师培训交流合作协议
4.马来西亚邀请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11月19日
(联系人:卢姮 电话:0771-5849200 ,13878801810)
附件1
代表团成员名单
(共6人)
团 长:
杜恒年,男,1963年12月出生,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团 员:
韦 晓,男,1966年8月出生,广西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处长
梁和民,男,1971年10月出生,广西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
黄志文,男,1963年11月出生,广西律师协会会长
梁家顺,男,1962年5月出生,广西钦州市司法局局长
黄映虹,女,1972年1月出生,广西崇左市司法局局长
附件2
日程安排
第一天(12月16日):
从南宁出发去马来西亚吉隆坡。
第二天(12月17日):
上午访问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下午拜访中国驻马来西亚使领馆。
第三天(12月18日):
上午访问亚洲仲裁中心,下午走访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联络处,晚上驱车前往马来西亚彭亨州首府关丹。
第四天(12月19日):
上午参观关丹工业园并与广西投资集团座谈,下午驱车返回吉隆坡。
第五天(12月20日):
上午团组小结,中午从吉隆坡返程。
附件3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 广西律师协会
律师培训交流合作协议
甲方: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西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律师与马来西亚律师在业务培训与协作、实务经验交流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升广西律师在涉外法律领域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制定本协议。
一、两地合作的组织领导及协调
为确保两地合作协议的有效实施,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广西律师协会指定专员协调有关事项,并各指定一名人员负责联络合作事宜。甲方指定同志(联系电话:)为联系人,乙方指定同志(联系电话:)为联系人。
二、合作协议具体内容
(一)业务协作
两地指定人员协调两地律师业务协作事宜,帮助协调协作方律师与当地各部门的关系,为两地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对口联系牵线搭桥,协助或共同与协作方律师在本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培训
1.甲、乙双方每年派出4-6名律师到对方国家律师事务所学习,培训时间由培训参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
2.双方律师在对方国家律师事务所学习期间享受和对方国家律师同等的学习待遇。
3.培训内容:双方律师在对方律师协会学习期间可以同时参加对方律师协会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活动和业务培训;可以了解双方国家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模式、管理制度、业务范围、业务办理流程、律师收费标准、业务操作指引、新律师培训机制、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及管理制度等律师行业有关情况。
(三)经验交流
双方举办两地律师的业务经验交流研讨会,研讨会议题由双方共同商定,可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举行,采取一地一期的形式进行。
三、其他事宜
(一)双方律师在对方律师协会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服从培训方的管理和安排。
(二)本协议期限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合作期满后,如不再继续合作的,则在本协议期满之日起3月个月内作出书面声明。
(三)合作中如有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及时沟通解决。
(四)双方同意此协议将不会造成对方任何财务上的影响或责任。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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