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本厅非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 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复函

2018-10-11 16:26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自治区司法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桂发改财金函〔2018〕2561号)要求,经研究,我厅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披露期限】中,“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负面信息披露期限:一般负面为1年、严重负面为3年。”

   结合《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兄弟省份的出台情况,建议修改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负面信息披露期限:一般负面为3年、严重负面为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10月1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