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桂发改财金函〔2018〕2561号)要求,经研究,我厅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披露期限】中,“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负面信息披露期限:一般负面为1年、严重负面为3年。”
结合《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兄弟省份的出台情况,建议修改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负面信息披露期限:一般负面为3年、严重负面为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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