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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报送“五年来国务院取消、下放或调整的简政放权事项落实情况”的函

2018-08-24 16:57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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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五年来国务院取消、下放或调整的简政放权事项落实情况”材料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厅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承接国务院下放的2项审批事项

根据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把原属司法部实施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下放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我厅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具体承接方案,编制了审批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从2014年11月起,这2项审批事项已正式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截至目前,未接到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派驻代表执业申请。

二、取消审批事项1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要求,我厅窗口已于2017年3月9日报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即:“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已实行备案管理,不再进行审批。

三、下放审批事项1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我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的规定,于2008年正式下文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审批权全部下放给各设区市司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再次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审批的实施主体是各设区市司法局。我厅已先于国务院的要求提前下放此项审批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8月24日

(联系人:杨冉,联系电话:0771-559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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