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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7-31 16:47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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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协会、东博公证处)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现将《自治区司法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7月31日

自治区司法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桂发〔201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桂财行〔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由厅办公室统筹安排,厅机关服务中心协助办理,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对接待费用(预算)进行审核、结账。

   第七条 公务接待必须取得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注明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司法部副部级以上领导及其团组到我区开展公务活动,属检查、指导、考察工作的,由自治区接待办负责接待,我厅协助;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我厅负责接待,自治区接待办协助。

   到我厅开展公务活动的厅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对等原则负责接待。

   第九条 接待用餐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内公务接待规定执行。原则上安排自助餐,就餐人员较少或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用桌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过分追求地方特色,不从外面调派厨师或者调配菜肴。菜肴品种和数量安排适当,避免浪费。不上烟酒,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同城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用餐。

   第十条 接待用餐及标准

   (一)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第十一条 按照轻车简从的要求,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用餐制度。凡未经登记审批的以及与审批内容不符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费用预算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厅办公室审批,接待费用预算在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厅办公室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承办部门应根据来函填写《接待申请表》(附后)报厅办公室核验后逐级报批,在厅机关食堂以外接待的,接待费用要按规定用公务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财务票据与派出单位公函要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严格按“三公”经费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并严格在财政批复的年初预算的范围内执行。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厅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假公济私、赠送礼品礼金等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公务活动中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11日印发的《自治区司法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桂司通〔201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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