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法 制 办 公 室 文 件
桂法制发〔2018〕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关于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充分发挥
政府法制工作作用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桂发〔2018〕7号),现就全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的引领推动保障服务作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作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要积极推动产业振兴、推动人才振兴、推动文化振兴、推动生态振兴、推动组织振兴、推动乡村振兴健康有序进行”的指示精神,“六个推动”协同推进,实现乡村振兴和谐发展。全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为抓手,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抓法治政府建设就是抓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发挥职能作用,以依法行政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确保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举措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落实,坚持法治为本,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谱写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
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加强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
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夯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堡垒,在实施特色农业强优、生态环境优化、文化繁荣兴盛、治理能力提升、脱贫惠民富民、体制机制创新等“六大工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制度,在组织、规划、政策、金融、人才、法治等“六大保障”中提供制度支持。各设区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在地方立法中积极推动民族乡、传统村落等的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建设、特色村寨建设、传统手工艺产业化等涉农地方立法,完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制度,及时清理、修改、废止不符合乡村振兴战略法规政策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政府规章的规定含义和适用依据,确保政府规章全面正确实施。
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指导与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项行政行为合法
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将政府涉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力度,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可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政府作出的各项乡村振兴政策措施合法。积极开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对涉及农村土地、山林、农牧、房屋建设等行政执法案件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要不断加大对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健全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探索乡镇行政执法大数据运用,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执法公平、公正。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说法释理、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农林水牧等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群众在法制框架内致富的法治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要加大乡村清洁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执法力度,确保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实施。
四、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
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把关职责,严格审核涉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农村改革、农业产业发展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文件制定符合乡村振兴战略法规政策要求。要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时效与问责,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及时备案的要予以通报、问责。
五、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发挥行政复议化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出现的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和办理涉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特别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自然资源等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积极探索运用召开案件调查会、听证会等形式办理重大、复杂的涉农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保障涉农案件程序公正、实体合法。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1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85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涉农案件,妥善化解农村基层的矛盾纠纷,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脱贫攻坚。
六、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机制,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认真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大项目提供法律意见,预防和化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矛盾纠纷。要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向乡镇延伸,加强对乡镇设立专兼职法律顾问的指导,提高乡镇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水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事前咨询论证、事中审查把关和事后救济的作用。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决策中,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应当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导致决策错误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要加强对农村土地、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创新扶贫等方面的法制理论研究,积极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政策的制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自治区党委改革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8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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