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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设区市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评指标考核实施方案

2018-07-23 16:41     来源: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     作者: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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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8年度设区市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评指标考核工作,根据自治区绩效办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一)指标内容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

3.执行行政执法制度。

(二)考核对象

全区14个设区市。

二、考核工作责任分工

指标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法制办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复议处、行政执法监督处、法律顾问处等处室配合落实。指标考核工作的责任领导为李文金同志。

(一)牵头处室职责

在自治区法制办党组的领导和自治区绩效办的指导下,负责联合相关处室实施对设区市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评指标的考核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采集和汇总相关材料;加强与自治区绩效办及考核对象的沟通和协调,向自治区绩效办反映和报告绩效考评重大事项。责任人:李国君,联络员:程静,联系电话:0771-2800291、18077107878,电子邮箱:gxfzbzdc@126.com。

(二)配合处室职责

1.行政复议处:按照绩效考评工作要求和本处室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对考核对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年终考核评分。责任人:莫耘红;联络员:梁斯,电话:15878707750。

2.行政执法监督处:按照绩效考评工作要求和本处室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对考核对象的执行行政执法制度情况的年终考核评分。责任人:欧后智;联络员:朱海英,电话:13807806976。

3.法律顾问处:按照绩效考评工作要求和本处室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对考核对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年终考核评分。责任人:高慧渊,联络员:陈斌,电话13878668001。

三、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指标

名称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

分布

责任

处室

备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①全部按照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人民审判机关作出的司法建议、人民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的得1分;预期落实的,没见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2分)。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而未出庭,同时在该案件中败诉的,每起扣0.4分,扣完2分为止。

③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全部按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的,得1分;未按规定提交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14个

设区市

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行政复议处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

1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得1分,违反程序的每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14个

设区市

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法律顾问处

 

执行行政执法制度

3

①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分)。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按照规定全文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者触摸屏公示的,得1分;不按规定公示的,每起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②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1分)。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已全部建立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得1分;有1个部门未完成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③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1分)。按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的, 每起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14个

设区市

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行政执法监督处

 

 

四、指标台帐目录清单

指标名称

具体要求

资料目录

备注

1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全部按时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人民审判机关作出的司法建议、人民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

由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资料和数据,不需要考核对象另行提供。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供数据,不需要考核对象另行提供。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全部按时提交行政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由自治区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供数据,不需要考核对象另行提供。

 

2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

本指标需现场核验,不需要考核对象通过考评系统提供资料。现场核验时需提供:(1)行政决策部门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正式文件。(2)行政决策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年度目录。

本指标只开展现场核验(核验的决策部门不低于30%)。

3

执行行政执法制度

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级法制办对本市各部门落实本指标的总体说明。

通过提供的检索方式登录门户网站进行抽检(抽检的执法部门不低于30%)。同时进行现场核验(核验的部门不低于30%)。

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1)对本市落实本指标的总体说明:包括2018年6月以前制定并生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目录、对每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所涉及的行政裁量权的部门名单。(2)部门正式印发的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文件目录。

(1)2018年8月31日前,各市法制办将本市需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部门名单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核备案。(2)本指标需要现场核验(核验的部门不低于30%)。

行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指标需要现场核验,不需要考核对象通过考评系统提供资料。现场核验时需要提供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本指标只开展现场核验(核验的决策部门不低于30%)。(1)部门界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2)不低于30%的执法案卷。


五、指标考核的数据采集渠道和方式

(一)行政复议处负责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标采用部门采集方式进行考评,计算确定指标得分。

1.关于“全部按时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人民审判机关作出的司法建议、人民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的指标:其中,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人民审判机关作出的司法建议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数据;人民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数据。

2.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方面,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而未出庭,同时在该案件中败诉”的指标,具体材料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提供。

3.关于“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全部按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的指标,由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全部按时提交”的具体情况。

(二)法律顾问处负责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指标,采用现场核验方式采集数据并进行考评,计算确定指标得分。

(三)行政执法监督处负责的“执行行政执法制度”的指标,其数据采集渠道和方式是:

1.关于“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指标,通过采用系统采集及现场核验方式进行考评,计算确定指标得分,即在各考核对象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评资料报送系统”上传的书面资料进行集中审核的基础上,登陆门户网站进行执法抽检,并对考核对象进行现场核验。

2.“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标,通过采用系统采集及现场核验方式进行考评,计算确定指标得分,即在各考核对象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评资料报送系统”上传的书面资料进行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对象进行现场核验。

3.关于“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标,采用现场核验进行考评,计算确定指标得分。

六、绩效考核工作程序

2018年12月1日开始,由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牵头组织,按如下程序实施指标考核工作:

(一)数据收集。2018年12月1日开始,考核对象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评资料报送系统”报送有关资料。指标数据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9日。

(二)考核评分。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会同行政复议处、行政执法监督处、法律顾问处按照年终考核程序,根据自治区绩效办的要求,开展年终考核工作。

1.12月10日-16日,由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会同行政复议处、行政执法监督处、法律顾问处对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评资料报送系统”报送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查。

2.12月17日-21日,根据系统审查结果,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会同行政复议处、行政执法监督处、法律顾问处组织核验工作组,根据指标核验标准,对考核对象开展现场核验,形成指标现场核验评分意见。

3.12月26日前,由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形成考评指标初步评分结果。

(三)初评结果反馈及复核申请。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于12月31日前向各考核对象反馈初评结果,2019年1月7日前完成复核工作。

(四)汇总整理。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根据指标初步评分、核验情况及初评复核情况,2019年1月13日前形成考评报告。考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工作概况、指标完成情况、评(扣)分结果、评(扣)分理由及依据等。

(五)审核报送。考评报告提交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经办主任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于2019年1月20日前送自治区绩效办。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绩效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同作战。

(二)严格程序,认真细致。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要按时间要求完成数据资料采集、汇总、评分报告工作,确认考评分值、扣分项目及检查察访证明资料必须附有相关资料文档,详实可查。

(三)实事求是,确保质量。相关责任处室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按照核验标准,对考核对象法治政府建设绩效指标考核工作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

(四)严肃纪律,清正廉洁。在考核查验过程中,各绩效考核小组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公道正派地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对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8年度设区市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评指标核验标准


附件

 

2018年度设区市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评

指标核验标准

 

一、考评指标一

(一)指标名称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完成标准

1.全部按时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人民审判机关作出的司法建议、人民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的得1分。

2.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方面 ,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而出庭的得2分。

3.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全部按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的得1分。

(三)核验程序

查阅资料。查阅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和资料。

(四)核验扣分

1.逾期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人民审判机关作出的司法建议、人民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的,每件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2.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方面,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而未出庭,同时在该案件中败诉的,每1件扣0.4分,扣完2分为止。

3.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未按规定全部按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的,每1件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4.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即被核验的任务未完成而虚报完成,或水分超过30%以上(含30%)的,直接扣减该市该项指标的全部分值。

二、考评指标二

(一)指标名称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

(二)完成标准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得1分。

(三)核验程序

1.查阅资料。查阅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的相关材料。

2.现场核验。

1)抽样。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对每个市抽查的决策部门不低于30%

2)核验内容。关于经过决策调研、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的工作台账。

(四)核验扣分

1.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每1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2.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即被核验的任务未完成而虚报完成,或水分超过30%以上(含30%)的,直接扣减该市该项指标的全部分值。

三、考评指标三

(一)指标名称

执行行政执法制度。

(二)完成标准

1.在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按照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全文公示的,得1分。以门户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无客观条件建设单位门户网站、配备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的单位,应在行政相对人能够自由查阅的公开场所按规定进行公示。

2.在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方面,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已全部建立相应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得1分。

3.在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按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得1分。

(三)核验程序

1.查阅资料。

对需要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评资料报送系统”报送的资料进行查阅。

2.现场核查。

1)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对每个市抽验不低于30%的部门。

2)核验内容。

关于“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指标,查阅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征收文书及不动产登记文书五大类执法文书全文公开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相对人隐私的除外)。

关于“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标,查阅部门正式印发的制度文件及该文件的完整行文流程。

关于“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标,查阅被抽查部门界定“重大执法决定范围”的正式文件及行文流程;抽查不低于30%的重大执法决定案卷,查明是否经过法制审核。

(四)核验扣分

1.在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有1个部门不按照规定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每1个部门扣0.2分,扣完1分为止;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公示的,每1个文书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2.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有1个部门未建立相应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3.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有1个部门不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每1个部门扣0.2分,扣完1分为止;有1件不经法制审核的,每件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4.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即被核验的任务未完成而虚报完成,或水分超过30%以上(含30%)的,直接扣减该市该项指标的全部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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