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本厅非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05-16 16:15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自治区司法厅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自治区司法厅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司法厅2018年第5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5月16日

自治区司法厅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厅机关的财务活动在厅长或授权分管副厅长的领导下,由厅计划财务装备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活动分析。

   第五条  厅机关收入是指自治区财政核拨的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收入,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项目经费。厅机关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厅机关支出是指为保障厅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厅机关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厅计划财务装备处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厅机关经费开支按照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执行,并依照下列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一)对已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并已列明具体项目支出的经费开支,按以下权限审批:

1、一次性开支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费用,由计划财务装备处领导审批。

2、一次性开支3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内(含100,000元)的费用,由计划财务装备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

3、一次性开支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以内(含200,000元)的费用,由计划财务装备处领导审核,呈分管财务厅领导审示后,报厅长审批。

4、一次性开支200,000元以上的费用,由计划财务装备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厅长审示后,提交厅务会研究决定。

(二)原则上无预算安排的项目不予开支,但是由于工作需要必须开支的,或者已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经费支出,依照下列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1、一次性开支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费用,由计划财务装备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

2、一次性开支50,000元以上的费用,一律报厅务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加大公务卡使用力度,原则上不予借款,因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必须提供相关依据,填写“借款单”并报批。“借款单”由计划财务装备处领导审批。借款须在公务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费用并结清借款;凡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结清借款的,从发放的个人其他补助中扣还。

   第九条  加强预付款管理,确需发生预付款支付情况时,填写“预付款项审批单”并报批。预付款办理有关程序依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厅机关履行收费职责的处室、局、中心(以下简称“处室”)收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统一由厅计划财务装备处领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厅机关财务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处室业务工作开支实行事前经费预算审批制度。3,000元以上的经费预算,经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示,送计划财务装备处审核,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所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二)各处室需指定l名工作人员为报账员,负责本处室报账工作。除差旅费外,其他经费的开支必须由报账员办理。

   (三)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须有经办人签名,由各处室领导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计划财务装备处领导或分管财务副厅长、厅长审批。

   (四)报销的原始票据背面须有经办人签名(差旅费票据报销应有本人签名)、购物票据需有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名,购物发票应载明:单位名称、购货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规定内容。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购置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l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厅机关服务中心)登记验收后方能报账。

第十二条 加强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的管理,严格控制支出。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实行归口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由机关服务中心按季度制定采购计划报批后,按照计划在协议定点服务单位集中购置适当的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各处室根据实际向机关服务中心领取。原则上各处室不得擅自购置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因特殊原因确需购置的,要经过审批,未经审批同意购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加强差旅费管理,差旅费按《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差旅费报销由计划财务装备处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接待费管理按《自治区司法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公务接待必须取得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注明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接待必须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接待标准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厅办公室领导审批;l,000元以上的由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实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会议费开支一律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一)会议费实行归口厅办公室管理。厅办公室负责汇总制定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费开支计划,经厅务会通过后实施。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各处室召开会议经分管厅领导审示后,送厅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审核。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

交通费(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三)以司法厅名义召开的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年中工作会议等全区综合性会议按三类会议标准执行,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不包括在会期内),合计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费按每人每天400元综合定额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

(四)各处室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大型研讨会、座谈会等,按四类会议标准执行,会期不得超过l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l天,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费按每人每天145元(伙食费每人每天95元,其他费用每人每天50元)综合定额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一般性会议尽可能通过视频(电视电话)方式召开。

   (五)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原始凭证。计划财务装备处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加强培训费管理,严格控制培训费开支,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一)培训费实行归口厅组织培训处管理。厅组织培训处负责汇总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开支计划,经厅务会通过后实施。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各处室举办的培训班经分管厅领导审示后,送厅组织培训处、计划财务装备处审核。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指聘请师资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和现场教学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

(三)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在自治区以外办班的每人每天550元,在自治区范围内办班的每人每天400元。培训费在综合定额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人数在50人以内的小规模培训班应优先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等场所。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一般性、常规性业务培训建议在区内举办,并提倡以视频方式办培训。

  (四)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

(五)司法厅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培训班且培训费用由各参训人员回单位报销的,应当在培训通知中注明培训费用收取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原始凭证。计划财务装备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培训使用的资料印刷、笔记本、资料袋等费用统一列入会议费、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一律不准列入厅机关日常零星印刷费、办公耗材费等。

第十八条  加强综合维修项目(除车辆维修外)的支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实行维修项目预结算分级审核:

(一)综合维修项目50,000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装备处审核项目预算,以预算价按审批权限报批;以实际竣工结算后审计金额为报销金额。

(二)综合维修项目50,000元及以上至200,000元以内(含200,000元)的,由审计审核项目预算后,送计划财务装备处审核。以实际竣工结算不突破预算(除特殊原因外)为报销金额。

(三)综合维修项目200,000元及以上至500,000元以下的,由审计审核项目预算后,送计划财务装备处审核。以实际竣工结算后审计金额为报销金额。

(四)综合维修项目500,000元及以上的按《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投资评审,以实际竣工结算后审计金额为报销金额。

第十九条 加强劳务性报酬管理,厅机关发放有关劳务性报酬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除外请人员外,本单位人员(含聘用、挂职锻炼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提供劳务一律不得领取厅机关、协会组织发放的编辑、评审、课题、课酬等劳务性报酬。    

   第二十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除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办案、审计需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厅计划财务装备处同意,不得调阅会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厅计划财务装备处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从严掌握各项经费开支,报账时严格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厅机关各处室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开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开展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每季度向分管厅领导报告财务情况,次年3月底前向厅务会报告全年财务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自治区司法厅机关财务管理规定》(桂司通〔2016〕63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司法厅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