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先后转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现将通知(见附件)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转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桂直工发﹝2017﹞60)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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