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
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7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
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监管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广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评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考核奖惩,主要考核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依法作出奖惩。
第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计分考核
第五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综合考察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应当采取计分的方式进行。每月为一个计分周期,在基准分的基础上实行加扣分制。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考核,计分考核结果由矫正小组集体研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间在当月20日前的,计作一个计分周期;报到时间在当月20日后的,与下月合为一个计分周期。
第八条 计分周期内,每月的基准分为10分,社区服刑人员遵守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分别得分:
(一)每月按时按规定主动向司法所报到的,得1分;
(二)每月按时向司法所如实汇报思想、活动情况,认真撰写并按时提交每月思想汇报的,得1分;
(四)每月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学习教育不少于8小时的,得1分;
(五)每月按时参加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的,得1分;
(六)遵守会客制度、禁止令规定的,得1分;
(七)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的,得1分;
(八)遵守居住地变更相关规定的,得1分;
(九)遵守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管理规定的,得1分;
(十)如实报告行踪动态,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如实反映自身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情况,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每三个月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得1分。
第九条 计分周期内,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加分:
(一)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学校、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一次加1分;
(二)认真学习相关职业技能,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次加1分;
(三)在社区服刑过程中,积极改造,表现突出,受到群众好评,经社区、村委或者有关部门建议,司法所审核同意的,一次加1分;
第十条 计分周期内,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报到接收时,未如实报告本人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登记的,扣1分;
(二)社区矫正接收宣告时,不遵守纪律的,扣1分;
(三)不遵守集中学习或活动现场纪律的,一次扣1分;
(四)在社区服务中不服从管理的,一次扣1分;
(五)变更联系方式后不及时报告,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一次扣1分;
(六)不服从手机等电子监控管理规定或者故意损毁电子监控设备,一次扣1分;
(七)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不服从司法所管理的,一次扣1分;
(八)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1分。
第十一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应当有工作记录、文书档案、表彰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以一般矫正为基础,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监管和相应的处遇。
第十三条 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评定工作,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分类管理的审核、指导。
第十四条 分类管理类别原则上按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符合调整条件的,由矫正小组合议后提出调整类别建议,报司法所批准实施;剩余矫正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原类别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一)入矫宣告接受社区矫正不满三个月的;
(二)每次考核总分在29分以下的;
(三)再犯罪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度风险等级的;
(四)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的。
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上述(三)、(四)、(五)款行为之一的,应当调整为严管。
第十六条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以下处遇:
(一)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
(二)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其中,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剩余学时可以通过自学完成;
(三)每月至少接受个别教育2次;
(四)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集中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五)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
(六)经批准请假外出的,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
(七)每月至少接受司法所走访1次。
第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一)入矫教育和严管期间,考核总分不低于30分的;
(二)每次考核总分在30分以上的;
(三)再犯罪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等级的;
(四)严管人员获得表扬以上奖励的,应当调整为普管。
第十八条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以下处遇:
(一)每两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到1次;
(二)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其中,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剩余学时可以通过自学完成;
(三)每月至少接受个别教育1次;
(四)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五)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
(六)经批准请假外出的,每三日应电话汇报活动情况;
(七)每两月至少接受司法所走访1次。
第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一)连续普管六个月,期间每次考核总分在30分以上,且无扣分项的;
(二)连续2次获得表扬以上奖励的;
(三)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再犯罪风险评估被评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五)普管人员获得表扬以上奖励的,应当调整为宽管。
第二十条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以下处遇:
(一)每月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到1次;
(二)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其中,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剩余学时可以通过自学完成;
(三)每两个月至少接受个别教育1次;
(四)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五)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
(六)经批准请假外出的,每周应电话汇报活动情况;
(七)每季度至少接受司法所走访1次。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因尚未成年、年老、患有疾病等原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司法所同意,其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不受其对应的管理类别限制。
第二十二条 确定或调整管理类别后,应当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布管理类别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对于分类情况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分类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行政奖惩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考核结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施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第二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连续两次考核中,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经司法所建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给予表扬:
(一)每次考核总分达到30分以上,且无扣分项;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遵守分类管理的各项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教育;
(三)积极参加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社区服务,完成学习、社区服务任务,态度端正,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受到群众普遍好评。
第二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一贯表现良好,连续获得2次表扬的,社区群众反映好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第二十八条 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是认定社区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的主要标志,是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二)“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认为已作出的奖惩不当,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原奖惩决定。
上一级主管部门发现下一级部门已作出的奖惩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下一级部门应当及时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惩:
(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三)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第三十四条 对拟作出的考核奖惩,一般应当在公共区域予以公示。群众、社区服刑人员对奖惩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批、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认真审查,并作出决定。
奖惩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评定表
2. 社区服刑人员月计分表
3. 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
4.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类别调整登记表
附件1
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评定表
司法所 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罪名 |
|
刑期 |
|
矫正 类别 |
|
矫正 期限 |
|
起止日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
|
原管理类别 |
| |||||
本次评定管理类别 |
| ||||||
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评定事实依据 |
| ||||||
矫正小组评定意见 |
| ||||||
司法所意 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备注:每三个月考核时填写此表。
附件2
社区服刑人员月计分表
年 月
姓 名 |
|
罪名 |
|
管理类别 |
| ||||
矫正类别 |
|
矫正期限 |
|
起止日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
基准分 |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原因 |
考核人签名 | |||
1 |
按要求报到 |
1 |
|
|
| ||||
2 |
按时汇报 |
1 |
|
|
| ||||
3 |
接受教育谈话 |
1 |
|
|
| ||||
4 |
学习教育 |
1 |
|
|
| ||||
5 |
社区服务 |
1 |
|
|
| ||||
6 |
遵守会客、禁止令规定 |
1 |
|
|
| ||||
7 |
遵守请销假制度 |
1 |
|
|
| ||||
8 |
遵守居住地变更规定 |
1 |
|
|
| ||||
9 |
遵守定位管理规定 |
1 |
|
|
| ||||
10 |
报告行踪动态、病情复核 |
1 |
|
|
| ||||
基准分得分合计 |
|
| |||||||
奖励分 |
1 |
|
|
|
| ||||
2 |
|
|
|
| |||||
奖励分合计 |
|
| |||||||
扣分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
扣分合计 |
|
| ||||||
月得分合计 |
|
| |||||||
矫正小组评定意见 |
年 月 日 | ||||||||
司法所 |
司法所(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
司法所 年
姓 名 |
|
罪 名 |
|
原判刑期 |
| |
管理类别 |
|
拟奖惩类别 |
| |||
矫正类别 |
|
矫正期限 |
|
起止日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
禁止令内容 |
|
禁止期限 |
|
起止日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
事实及依据 |
| |||||
司法所意见 |
司法所(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件4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类别调整登记表
姓名: 矫正类别: 矫正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内 容
月 份 |
本月得分 |
季度考核 总分 |
考核 责任人 |
管理类别 |
审 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
|
|
|
报:司法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送: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
(局、中心、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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