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司通〔2015〕183号
各市、县司法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健全司法行政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和财政厅、民政厅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桂财综〔2015〕33号)的精神,现就推进我区司法行政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实施意义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探索建立办事不养人、促进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有效性的财政支持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供给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功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专业化水平,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水平,切实维护人民权益。
二、总体目标
2016年,以试点带动为基础,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7年,全区全面推动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并在一些领域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底,初步形成购买主体、供给主体和评价主体三方协作运转的服务平台;2018至2019年,持续完善服务平台,拓展购买服务内容,创新购买服务措施,提升购买服务能力,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体系保障机制;2020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准确把握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特点,充分发挥政府指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工作。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明确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二)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并强化预算约束。明确服务购买主体、供给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三)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四)科学分类,合理界定。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需要合理申报购买服务事项。要科学分类,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辅助性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四、购买主体
全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五、供给主体
主要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六、购买内容
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
自治区本级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与方式,由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确定。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与方式,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七、预算管理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既有预算资金确实不足的,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从实从严从紧安排。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资金保障和预算管理制度,在编制司法行政部门年度预算时,依据确定的年度购买服务事项,结合财力可能,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资金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八、购买方式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内容以及对供给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按照以事定费、公开择优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事项,可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供给主体。
供给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具备提供服务的相应资质和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体资质条件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供给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阶段性工作需求,依据合同向供给主体下达提供服务任务书,载明所需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起讫时间等重要内容。供给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九、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购买、使用服务的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对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和检查验收。
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订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尽量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广西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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